[來信]:2020-05-06
您好,我司為石油煉制企業,裝置上使用放射源Cs-137作為塔、罐、反應器等容器的料位計,均為IV、V類密閉源,每年按期進行放射源監測和評估,現場設置了中文警示說明、放射源相關標識、監測數據告知、地面一米監督區劃了黃色警戒線等,日常維修、維護由專業維保單位人員進行,放射源的拆裝、儲存都是由第三方專業團隊來執行。除此之外平時工藝操作人員只根據料位計遠傳數據進行DCS操作,日常巡檢都是在監督區以外路過的,不做任何接觸和靠近。麻煩幫忙確認一下,這些工藝操作人員(非儀表維修、維護人員)是否需要按照規定進行培訓、領取輻射人員合格證后才能上崗?有勞幫忙解答,不勝感激。謝謝!
[回復]:2020-05-12
您于我部“局長信箱”來信“關于輻射人員取證培訓的咨詢”已收悉?,F答復如下:
1.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》第二十八條規定,生產、銷售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,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、銷售、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,并進行考核;考核不合格的,不得上崗。
2.對于你單位工藝操作人員,若平時工作內容只限于來信中描述的工作內容和范圍,即只根據料位計遠傳數據進行DCS操作,不進入監督區范圍,不對含源儀表進行維護、維修,不接觸和靠近放射源,則可不必按照直接從事放射源使用活動的輻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。
特此答復。